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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

发布时间:2023-12-13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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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

申报材料

  ?个体工商户普通注销登记

  1、*《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》(厦门市适用)

  2、*营业执照正、副本

  3、清税证明材料(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,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)

  ?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

  1、*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》(厦门市适用)

  2、*营业执照正、副本。


 说明:

  1.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白色纸张。依本表打印生成的,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;手工填写的,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、签字。

  2.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,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(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)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请人签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。

  3.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,主体资格证明、身份证明、批准证书、章程、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(印)件,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。

  4.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(印)件,在登记机关审核后,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。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,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。

  5.提交材料涉及签署,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,未注明签署人的,自然人由本人签字,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,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有权签字人签字。涉及代签文书的,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,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,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。

  6.提交材料、公证认证文书为为外文的,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,由翻译单位注明“翻译准确”,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。

  7.在办理登记、备案事项时,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,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。因特殊原因,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,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,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。

  8.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,如身份证件有正反两面的,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。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f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、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,且可以在线核验、存档的,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。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,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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